工商管理是中级经济师报名考试中的热门专业,考试知识点相对比较好理解,但是内容较多,需要考生仔细梳理,下面分享股东机构的相关内容,了解股东的分类和构成。轻透几何风大字公告微信公众号首图.jpg

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第一,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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