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分享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高频考点,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是每年考试的热门专业,考试内容较多,要注意理解学习,多做笔记。一起来跟小编学习吧~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还本付息)。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3)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讼权。 以上是【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高频考点:发起人股东的特点】的全部内容。 如果你想在今年一次性拿下中级经济师证书,那就跟着中工建安网校武小唐、崔莎莎等导师学习吧,全阶学习计划+10大课程+一对一辅导等助你从毫无头绪到了如指掌~ 想要报班的添加vx:13047787010,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