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时,如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导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与之相悖或失去依据而必须修改。

(3)企业受有关产业政策影响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等经济因素影响,导致劳动合同需要变更。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劳动合同需要变更。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了工作岗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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